公平正义 / Legal focus
办案思路
从法理上分析,本案根据小王贩卖毒品时的认知可能涉嫌两种罪名,具体以案件真实情况为准。
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,此时行为人故意以假货冒充毒品贩卖,纯属欺骗,为诈骗罪;
另一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,以为是真的毒品进行贩卖而获利,这种情况下,行为人虽然卖出的是假毒品,但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,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(未遂)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本案属于第二种,小王误以为是毒品而予以售卖,到底是否涉嫌犯罪,应当从犯罪构成来予以详细分析。
(一)王某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
成立贩卖毒品罪,行为人应当具有明知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。行为人一方面需要认识到贩卖的对象为毒品,另一方面需要认识到其行为必然促成毒品交易的实现,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,进而导致毒品流入社会,危害公众健康的结果。
本案中,王某某经与李某某联系,后将自认为是冰毒的白色物品以扔包方式交付李某某,虽然王某某实际贩卖的是不含任何毒品成分的假毒品,但由于其主观上认为交易物品系冰毒,从其独立认知的主观角度出发,其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。
(二)王某某实施了贩卖“毒品”的客观行为
刑事责任的评价关键在于客观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 ,如果行为人仅有贩卖毒品的意思,没有实施任何的行为,则无论其主观故意指向的毒品是真是假,都无法被刑法所规制。
贩卖假毒品的情形,必须是行为人意志所控制的行为,才能成为刑法评价范围内的行为,否则有主观归罪之嫌。本案中,王某某先通过微信与李某某进行联系,在毒品交易前约定交易的时间地点,收取李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,并为逃避侦查使用“东西”“一个”等代称对交易的毒品种类及数量进行约定。在毒品交易方式上,使用“扔包”这种隐蔽性强、不易被察觉的方式,这些行为是其在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。
(三)王某某贩卖假毒品行为系由于极其偶然的原因导致
经查,民警自从上游查获2包毒品(重量从0.1克至0.71克不等),均封装于透明塑料袋内,符合贩毒者零包贩毒的特征,王某某应当对毒品的外观等属性具有一定程度的辨识能力。
(四)王某某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
依据前文所述,王某某购买假毒品系由极其偶然原因导致,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,从其购买的方法、途径及价格分析,很大程度上能够购买到真毒品,只不过在本案中假毒品氟胺酮的特殊化学属性,偶然导致王某某对此不知情。王某某的行为从整体上看,存在有可能造成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,并且可能性较大,偶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不应当否定其整体行为的危险性。因此,王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。
另查明,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<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>的公告》,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,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。公告自2021年7月1日施行,氟胺酮正式被认定为毒品。显然,本案发生在2020年10月,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不适用规定。
案件反思
只要触犯国家法律,不论你懂不懂法、有没有专业知识,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对于毒品犯罪,更是零容忍,不论数量、毒品纯度,但凡是毒品,必将严惩不贷。
曹律师
微信号|13092776377
克己为善 利人致远